原告程**与被告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濮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于**,被告平安财险濮阳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17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5日21时,原告步行在濮阳市××路与大庆路口北中原银行处,被于**驾驶的豫j×××××号轿车撞倒,造成原告受伤致残。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豫j×××××号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濮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诉至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于**辩称,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本文书还有2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