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武汉硚口分公司与被告王**、被告张磊、被告余**、被告许**、被告武汉左岸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伏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唐超、田刚萍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武汉硚口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张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被告余**、被告许**、被告武汉左岸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武汉硚口分公司诉称,2013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王**签订了编号为富登鄂资服(2013)字第****号的《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王**提供贷款人民币3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用于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2个月(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被告张磊、被告余**、被告许**、被告武汉左岸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就贷款合同项下主债权和主债权...(本文书还有4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