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舒*、殷*、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咸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殷*、被告天安财险咸宁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舒*、殷*、殷**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6477.75元;2、判令被告天安财险咸宁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对原告进行赔偿;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9日,被告舒*驾驶鄂l×××××号小客车由凯鸿方向往崇尚华府方向行驶。18时51分许,行至崇阳一中南大门驻路口(电力大道一中南大门20米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康复医院往凯鸿方向直行的被告殷*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载原告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崇阳县人民医院和武汉同济医院治疗(被告舒*垫付医疗费3.3万元,保险公...(本文书还有4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