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通英雄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立案案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苏*太湖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城投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南通英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太湖城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南通英雄公司、太湖城投公司支付其建设工程水电劳务费1545778.95元;2、被告太湖城投公司在其欠付被告南通英雄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其负责被告南通英雄公司承建的舟山花园**期三期二标段的进行建设工程劳务工作,其已按约完成施工,但被告南通英雄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至起诉日,尚欠其建...(本文书还有2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