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蔡**,男,1964年8月**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上诉人北京首润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润公司)因与上诉人汪**,上诉人戚**、蔡**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首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师**及上诉人汪**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陈**,上诉人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宋**及上诉人蔡**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润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汪**、戚**、蔡**的行为违约,却未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证据显示,现有情况下,首润公司在后续项目开发过程中需要就解决土地复耕和土地争议问题而支付大额补偿款,这势必导致所购买的股权价值受到贬损。这些损失是汪**、戚**、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致,理应据此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数额应与上诉人支付额外费用数额一致。首润公司未依约支付价款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表现,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首润公司行为违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润公司未如期支付1500万款项,系因汪**、戚**、蔡**并未全面履行先前义务,首润公司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结果。《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来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汪**、戚**、蔡**未全面披露土地争议问题,属于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标准要求,系违约行为。作为后履行一方的上诉人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上诉人未如期支付相关款项不构成违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改判。
戚**、蔡**共同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作为本次股权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已经向被上诉人首润公司做了充分、有效、毫无保留的披露,不...(本文书还有8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