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昌*支行辩称:1、海昌房地产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海昌房地产公司认为其提出的关于利息的主张一审法院没有查清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海昌房地产公司认为其偿还的利息与被上诉人在一审时主张的数额不符,应由海昌房地产公司举证,但在本案一审时庭前庭后海昌房地产公司均未向一审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海昌房地产公司提出抵押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抵押物是由海昌房地产公司提供给被上诉人并在国土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由行政机关发放了他项权证,履行了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海昌房地产公司认为抵押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工行昌*支行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第一被告海昌房地产公司归还所欠贷款本息28321798.3元。(其中:贷款本金27000000元,利息1321798.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其后发生的贷款利息、罚息,依合同约定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判令叶**、刘**、夏*、张*、徐**、詹**、廖**、徐**承担合同约定的...(本文书还有4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