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施士忠、被告上海锦山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下称第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施士忠的起诉,本院经审核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蔡**、金*、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5月25日21时20分许,原告骑电动自行车,与施士忠驾驶的牌号为沪dgxx**大型客车在本区金张支路北约400米处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嗣后,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金山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施士忠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的伤势经鉴定(2018年5月4日出具鉴定意见),原告患有脑震荡后综合症,构成xxx伤残;酌情给予...(本文书还有2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