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马**与被告贺**、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平罗县山***小区**号楼b段**单元**号房屋一套予以保全,本院依法予以保全。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贺**、被告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即判决被告星海公司向原告交付平罗县山水名居**号楼b段**单元**号房屋一套;2.判决被告贺**、星海公司向原告支付因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贺**签订...(本文书还有1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