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辜胜利、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赵**、被告李**、被告辜胜利、被告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4.9万元及该款项下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现支付之日止)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护费、公告费和律师代理费);2、被告辜胜利、时**对被告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以养殖用途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在2012年4月9日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4.9万元,期限为36月(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贷款利率为月利率9.75‰,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2015年4月9日还本。被告辜胜利、时**于2012年4...(本文书还有1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