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巴东县农兴机动车驾驶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巴东农兴驾校)系普通合伙私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培训、驾驶人业务代办、机动车业务代办、道路交通安全咨询服务、停车服务、餐饮服务、食品加工。2014年11月16日,巴东农兴驾校决定在本县组建溪丘湾乡、沿渡河、绿葱坡、大支坪、野三关、清太坪、水**、金果坪等乡镇机动车驾驶培训点,对培训点责任人、教练员岗位职责提出明确要求,其中,规定各培训点招收学员,培训点责任人和教练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收费标准一次性收齐,每次科目一考试前,由各培训点责任人或教练员将报名人数及名单上报给学校指定的人员进行核对,报名费用必须及时如数上缴学校指定人员的银行账户。邓某1为巴东农兴驾校水**培训点责任人,被告人吕**自2015年1月1日被聘为巴东农兴驾校教练员,2016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18日,担任巴东农兴驾校水**培训点教练员,同时负责收取本培训点学员学费。在此期间,被告人吕**收取水**培训点490名学员学费共计165.178万元,通过巴东农兴驾校员工朱*银行账号*******.784万元。2018年1月,巴东农兴驾校对全县所有驾驶培训点进行财务清理,查*被告人吕**所收学费尚有100.394万元截留自用,自2018年1月28日后,该校负责人杜*通过多种方式向被告人吕**多次催收,被告人吕**于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6月9日先后10次通过杜*农业银行账号上缴所收学费44万元,仍有所收取的56.394万元学费尚未缴纳。2018年10月30日,巴东农兴驾校负责人杜*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11月21日,巴东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电话通知被告人吕**到案接受询问,被告人吕**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12月19日,本案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证实本案的发案、破案、立案以及对被告人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实被告人吕**身份信息。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案材料原件。证实本案报来源及其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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