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不予执行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房屋的执行申请;2.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我与第三人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我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我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房产。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答辩:一审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被答辩人与第三人之间就案涉房屋是否存在真实买卖关系的证据不充分。二、被答辩人并未实际居住在案涉房屋。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如前所述,被答辩人并未...(本文书还有3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