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华明集团公司与被告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肥东县店埠镇予制件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邓**,被告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肥东县店埠镇予制件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路南侧fdg17-25地块**层营业面积1154.2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属原告天津华明集团公司(第二名称:天津市津东华明纸箱厂)所有;2、请求被告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和被告肥东县店埠镇予制件厂共同给付原告天津市华明集团公司(第二名称:天津市津东华明纸箱厂)拆迁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设备补偿费、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拆迁安置补偿费暂计50万元(...(本文书还有1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