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谢**、苏*诺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德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荣独任审理。本院于2018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谢**,被告诺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后**)、施**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陈**,被告谢**,被告诺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谢**、诺德公司赔偿原告176311.13元(医疗费46766.13元、营养费4800元(按80元/天*60)、护理费3900元(130元/天*30)、误工费18000元(3000元/月*6)、住院伙食补助费1920元(80元/天*24)、交通费1000元(请法院酌定)、鉴定费3060元、残疾赔偿金87244元(43622元*20*0.1)、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621元(按苏*市人均消费性支出金额27726元*5*0.1/3=4621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跟随儿子曹**居住于苏*市虎丘区通...(本文书还有4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