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罗*某驾驶牌照为湘d******的小车,从耒阳市新市镇政府前掉头后行驶到公路上时,将被害人饶**甲撞倒。被告人罗*某下车将饶**甲抱上车,并与饶**甲的爷爷奶奶一起将其送往耒阳市人民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死者饶**甲符合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将被害人饶**甲送往耒阳市人民医院抢救,并在耒阳市人民医院等待公安人员处理,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罗*某带回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控制。被告人罗*某因需借钱处理交通事故离开交警队,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罗*某派人送交事故押金人民币5万元,2014年11月27日上午被告人罗*某到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共向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本文书还有3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