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诉被告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冯**与被告汤**及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计26849.68元;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5日,原告在老家盖房子浇顶时,案外人王*(系被告弟媳)无故搬凳子不让原告浇顶,并与原告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前来拉架对原告实施殴打,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当日送至利辛县医院救治,共住院14天,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6801元。
被告辩称:本起纠纷是原告引起的,原告在本事件中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侵权责...(本文书还有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