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益华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东德新亚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孟**、张*、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沈阳益华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一、被上诉人以原告提起诉讼,其主体地位是债权受让人而不是原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之受让人,其民事权利仅限于合同法第79条规定的债权转让之受让人。合同义务并未受让,因此,关于贷款合同中贷款方的其他义务,仍然由原贷款人承担,据此,原合同中约定管辖地不适用本案的被上诉人。二、上诉人未曾接到过贷款银行将贷款合同中的债权转让的通知,没有送达回证,债权转让是有法定条件的,特别是银行的债权转让,作为债务人,只能对阜新银行负责。三、本案四位被告的住所地无一位于和平区,以被告所在地为主要管辖地的立案本意应予遵守,不应由和平区法院受理。本案原告以所谓的受让银行合同债权为由,用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的权利,那么,暂且算...(本文书还有2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