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夏**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执0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查明,唐山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唐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对唐山市银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厦公司)强制执行。2017年2月4日,唐山中院作出(2017)冀02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银厦公司名下位于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南路以西、体育馆道以北的截止2017年2月7日龙泽尚品**号楼至**号楼草签形式没有签约及备案的房产所有权以及其所占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冀唐国用(2011)第50**号】。夏**主张涉案的**号楼**号房产系其购买,提交了其于2010年8月23日与银厦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协议载明夏**以总价款535080元购买银厦公司的龙泽尚品**号楼**号房产,平米单价5096元,以按揭形式付款;交纳购房款268080元的收据复印件一...(本文书还有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