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险大名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委托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财险大名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车损及营运损失11536元;2.诉讼费用、评估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7日18时,原告驾驶豫q×××××与被告的冀d×××××货车、鲁p×××××货车在泌阳县种子岗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损坏,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大名分公司车辆承担全部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文起诉。
被告人财险大名公司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本文书还有1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