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8年1月10日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并于2018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并从2016年11月12日起按本金160000元年利率24%起算利息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利息暂计6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朋友的同学,原告经其朋友介绍认识被告,被告因资金周*困难提出以月息两分向原告借款,原告依约出借款项160000元给了被告,后因原告自身资金周*需要,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但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王*答辩,原告诉本案被告民间借贷一...(本文书还有2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