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公司辩称,对原告要求判令我公司给付工程款1725513元有异议,此项工程我公司与第二被告及原告三方没有真正做到一起核算工程量,工程款的数额是原告到公司私自提供表格,说向第二被告要款的依据而出的欠工程款的结算单。在我公司与第二被告签订2号车间施工合同之后,由原告进场直接和第二被告对接施工,在施工期间我公司接到第二被告拨付的工程款500000元,其余款项至今没有收到。2017年6月份,原告由于第二被告没有拨付工程款而停工,过后由原告与第二被告协商并进行施工,而且第二被告在第二次施工期间未通过我公司给原告拨付了部分工程款,数额我公司不知晓。由此说明2号车间工程实际是原告及我公司及第二被告三方联合施工,在工程款未拨付到位及工程决算未真正清算前提下,任何一方也无法逃避债务责任。原告进场的所有材料,都有第二被告接受并查验,足以证明从一开始发包方和施工方的关系,我公司并没有介入。
锦丰公司辩称,在...(本文书还有3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