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案涉的房屋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为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即该房屋的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不是苏**。二、苏**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为案涉房屋的实际买受人,苏**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不足以证实其真正实际交付了购房款,更不能证明其与被告海林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房地产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实际收到被告苏**购房款。四、苏**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其所购买涉案房屋系用于自行居住,且在其名下没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综上,苏**不是案涉房屋的实际买受人,二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请法院判决对位于海林市金恒城***小区**号楼**单元**室(面积61.05平方米)房屋继续执行;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苏**辩称,我们是在2015年8月13日购买的房屋,购买后开发商给我们出具合同、收据等,我们就办理了装修、供热合同等。之后我们就入住了,但是我们在去给房产备案时,结果房产告诉我们房屋已经抵押出去了,...(本文书还有2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