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叶*、瞿**、叶*、红河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2018)云25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叶*、瞿**为叶*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错误。施**上诉人是与叶*、瞿**达成口头施工协议,施工过程中,均是叶*、瞿**与上诉人进行业务往来,劳务费的支付、记账、工程量结算均是由瞿**负责,对账及出具《工程结算单》的是瞿**,上诉人雇佣的受伤工人医疗费也是叶*与上诉人共同支付。一审判决认定错误,导致叶*、瞿**不承担赔偿责任,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二、原判仅以叶*称红河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工程款就判决该公司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属事实不清,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承担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违反公平原则,也违背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三、上诉人于2015年12月已将工程交付被上诉人,双...(本文书还有34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