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云南金耀颐和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耀颐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耀颐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赵**,被上诉人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耀颐和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第二项,改判确认《借款合同》无效。2.若法院确认《借款合同》有效,则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将“由被告云南金耀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卓**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2%月利率计算的利息”改判为“由云南金耀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卓**截至自2015年10月21的利息839478元,以及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逾期支付的利息按照月息2%进行复利计算...(本文书还有4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