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彭**辩称,其已按合同约定实际支付2000万借款,金耀颐和公司应按约还本付息。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原审被告远大三防公司、蒋**、赵**、赵**述称,认可金耀颐和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金耀颐和公司向其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000万元;2.判令金耀颐和公司支付截止2017年12月16日的借款利息108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万元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判令远大三防公司、蒋**、赵**、赵**为金耀颐和公司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金耀颐和公司、远大三防公司、蒋**、赵**、赵**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律师费等彭**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6日,彭**与金耀颐和公司、远大三防公司、赵**...(本文书还有3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