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苏*迪恩斯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恩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迪恩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其2016年5月拖欠工资差额2000元、2016年14薪工资16000元(2个月)、2017年14薪工资8000元(1个月)、拖欠的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工资26534.48元;2、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9100元;3、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900元(差额418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4、支付护理费8528.74元、伙食费及必要住院开销6200元、医疗费4219.30元、交通费2000元;5、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250元;6、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8644.80元;7、支付其利息(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2016年及2017年14薪工资23991元、2017年5月至8月工资差额17638.30元、经济补偿金19992.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电子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91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528.74元、失...(本文书还有5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