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邓光辉驾驶豫l******大众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漯河市召陵区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燕山路交叉口西600米处时,与同向驾驶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穆*某发生碰撞,造成穆*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光辉驾车逃逸。经漯河市交警支队第二执勤大队认定,被告人邓光辉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法*鉴定,穆*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014年11月7日上午9时许,邓光辉主动到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邓光辉供述证明:2014年10月30日20时左右,其驾驶豫l******轿车沿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衡山路与燕山路中间路段的时候,听到“砰”的一声,前挡风玻璃烂了,以为是撞到路边的树枝,就直接开车走了。当天晚上把车开到湘江路的一家汽车修理厂...(本文书还有1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