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孙**、孙**与被告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孙**及其与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孙**、孙**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共计192717.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9日11时30分,尹**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霍邱县石店至五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庄村路段时,与公路行人孙*相撞,致孙*受伤,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亡人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本文书还有1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