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9)桂08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阅案卷,调查及询问双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务关系错误。上诉人承包平南县盛世名城项目主体工程劳务后,将主体工程的混凝土浇筑工程再转包给被上诉人,由被上诉人带领的施工队完成所有工程并支付其施工队员工资,而上诉人只是按照被上诉人完成合格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款,上诉人从未按天或者月向被上诉人支付过工资。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劳务关系,而应该是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关系。2.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本文书还有1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