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景**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2017)云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昆明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景**、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景**提出:一、请求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中止本案执行;二、请求终止对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之景**婚前财产、唯一住房的南通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三、请求辨析湖南醴陵别墅产权归属,中止执行拍卖;四、请求在债务人所有执行资产不够多个债权人执行情况下,进行协调并制作财产分配方案;五、请求在房产评估报告超过一年失效后,重新评估。昆明中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7)云01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景**的异议请求。
昆明中院查明,该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2)昆民四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由万*、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本文书还有2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