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廖**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2018)云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昆明中院在执行廖**与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廖**提出追加云南中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普洱盛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昆明中院查明,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廖**与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该院公开审理后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4)昆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支付工程款5260939.9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月...(本文书还有1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