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河检刑诉〔2019〕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浦克富、代理检察员李*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刘*于在老河口市赞阳办事处某村亲戚郑*家中吃饭时饮用白酒,后回***小区的家中休息,同日23时16分,刘*于驾驶鄂f×××××别克牌小型轿车前往老河口市洪山嘴镇中学,行至老河口市北京路与胜利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刘*于酒...(本文书还有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