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镇政府)、原审第三人宁夏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8)宁022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城关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原审第三人星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2008年6月19日,原告许**与被告城关镇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对原告居住的位于平罗县城关镇关渠村一队砖木结构正式房屋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共计97.17平方米)进行拆迁,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搬迁补偿费、临时过渡费等共计118091元,附属物拆迁补偿款为1575元;原告应于2008年6月25日前完成搬迁,被告将118091元与原告明月新村购房款结算抵顶,多退少补。协议签订后,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拆迁,...(本文书还有3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