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省五常金禾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米业)因与被上诉人庄**、黑龙江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9)黑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禾米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上诉人亿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上诉人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禾米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许可强制执行五常镇金***小区**栋**号**层**室的房屋;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庄**、亿隆公司。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时庄**提供的证据一、二均系复印件,不应作为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三《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实际占有受让人确认书》的制作机构不是房屋产权的登记或确权机构,其证明力不能对抗法院的查封手续。一审法院2018年查封该房屋时,其产权人是亿隆公司,庄**与亿隆公司之间的产权调换合同没有在五常市...(本文书还有3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