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吕**、钟*、陈*1、陈*2与被告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梁**,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赔偿经济损失931712.1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因其房子需要批灰,于2018年7月9日和原告的亲人陈**、钟**等4人协商一致,约定由被告陈**雇请陈**等4人为其房子批灰,工钱每平方米25元,完成后再付清。同年7月10日14时许,陈**、陈**等人便在被告陈**的安排下开始工作,在**楼楼顶安装好吊机后陈**等人开始吊运沙子等原材料,其中死者陈**是在**楼楼顶工作,其他人是在室内。当天16时左右,陈...(本文书还有26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