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青岛高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58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第(三)项:被告青岛高盛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500元。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被告太仓市仓建超市有限公司、太仓市仓建超市有限公司浮桥店共同负担80元,被告青岛高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因青岛高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本文书还有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