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谷**因与被上诉人梁*、原审第三人宋**、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谷**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谷**的一审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梁*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争议房屋原所有权人为宋**,后宋**与谷**签订《售楼、还款协议书》并已实际交付谷**使用,现房屋应为谷**所有。谷**与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黑****号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宋**、王**连带给付谷**借款本息人民币200,000.00元,因宋**无力履行该调解书,故与谷**于2018年1月16日签订《售楼、还款协议书》,将原位于宋**、王**名下的本案争议房屋出售给谷**。宋**、王**于2013年5月14日与...(本文书还有3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