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欧昌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法定代理人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柏**、郑*,被告欧昌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的负责人郑**经本院传票传唤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周**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70,966.8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受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3日11时10分许,被告欧昌治驾驶湘m8bh**号小型轿车从宁远县冷水镇神下村驶往宁远县冷水镇冷水铺村,途径冷水镇李家山村路段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原告周**撞...(本文书还有4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