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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舒城县城***********、中国人民***************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停止使用的人格权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9)皖1523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9-10
  •  
  • 【案例概要】

    陈**诉舒城县城关三里河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三里河卫生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六安分公司)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起诉时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列为被告,因保单出具单位为中财保六安分公司,中财保六安分公司主动要求替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参加诉讼,原告陈**同意变更中财保六安分公司为被告。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三里河卫生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中财保六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里河卫生站赔偿陈**各项损失113370.95元,具体为:医疗费4113.91元误工费180天×204元/天=36720元、护理费60天×123元/天=7380元、营养费60天×30元/天=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天×30元/天=330元、残疾赔偿金2年×34393元/年=68786元、鉴定费7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月×6个月=30000元、车都世家装潢美容...(本文书还有463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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