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一、关于天高镍业应支付给长城公司的利息、罚息、复利数额是多少的问题。本案中,广发银行与天高镍业签订的《额度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签订,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广发银行按合同约定向天高镍业发放了贷款,不存在违约;天高镍业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已经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向广发银行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民事责任。广发银行与长城公司2017年7月1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也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双方已于2017年8月3日在《云南日报》刊登了上述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应认定该《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长城公司依法取得了原广发银行对天高镍业的本案债权,天高镍业对长城公司享有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天高镍业对其下欠长城公司本金199999991.53元没有异议,本院确认天高镍业应向长城公司归还下欠本金199999991.53元。至于天高镍业下欠长城公司的利息、罚息、复利数额,应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因天高镍业已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本文书还有4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