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第三人王**系原告青蓝纸业公司职工。2017年9月21日下午3时54分许,第三人在车间操作水枪干活时被同单位职工孟*君夺下水枪,并用水枪头击打第三人的头部,第三人报警。赣榆区公安局班庄派出所接警后派员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经了解系第三人与孟*君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第三人自述其左眼、头部被孟*君打伤;民警未发现明显外伤,遂当场作调解,让孟*君带第三人去医院,以医院检查为准。后双方同意去医院作检查。第三人随即至赣榆区卫生院就诊,经诊断为左眼睑挫伤。2017年12月16日,第三人又因脑震荡至赣榆区班庄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12月22日。2018年1月25日,第三人以孟*君侵害其健康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孟*君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赔偿达成调解。2018年6月19日,第三人就其所受伤害向被告赣榆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申...(本文书还有1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