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保蒙城公司未举出证据。
庭审中,原、被告对对方所举证据进行了质证。(一)众被告对张**所举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张**是农机公司职员。证据2应提交车辆的行驶证。证据3、4、5、6、7、11、12无异议。证据8大药房的260元外购药票据有异议,其余无异议。证据9真实性有异议,由法院酌定。证据10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二)郭**所举证据,其余当事人均无异议。
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审查认为:(一)对张**所举证据:证据1众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信,众被告提出能证明张**是农机公司职员,本院认为虽然常住人口登记卡上载明张**是农机公司职员,但载明的是以前情况,不能证明现在仍是是从事该工作。证据2能印证张**的职业,予以采信。证据3、4、5、6、7、11、12众被告无异议,予以采信。证据8众被告对其中1张宿松德胜医药公司大药房的260元票据有异议,因该外...(本文书还有3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