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刘*、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刘*、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抵押金63万元;2、本案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29日,第一被告将已抵押车辆转抵押给原告,车号为浙j×××××,车辆品牌为保时捷,转抵押金为6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第一被告支付63万元。2016年5月因该车原车主颜伟伟借款纠纷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该车扣押。被告将该车转抵押给原告,现该车已被法院执行。为此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抵押金63万元,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赵**曾于2016年8月11日起诉被告刘*、马**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