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菅利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阜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菅利光,被告人民财险阜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近亲属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2456.704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30日9时左右,被告张**驾驶皖k×××××-豫n×××××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31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城市双桥乡刘*路口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原告亲人王*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王*当场死亡、庄兰英受伤后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永城市公安交通...(本文书还有4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