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万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与被告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定的“线下主播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4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月29日签定“线下主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公司艺人,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29日至2020年1月29日,每月底薪2000元,加提成,违约金为历史收入最高值的20倍,在合同第六条中约定“乙方无故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如有争议,协商不成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约定了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以合同填写的为准。2019年3月,被告无故不履行合同,已经严重违约。无奈,原告诉至贵院,希望法院能够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本文书还有3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