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邵阳步步高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邵阳步步高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吕**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4)双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邵阳步步高超市的委托代理人李**和被上诉人吕**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8月9日,吕**到邵阳步步高超市处购物,因地面嵌置的金属板表面光滑而摔倒,吕**受伤后,在多家医院门诊治疗,共花费医药费8095.1元,2014年3月21日,吕**的伤情经邵阳医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3000元,吕**花费鉴定费1250元,后邵阳步步高超市对吕**的伤残等级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吕**因外伤致右内、外踝骨骨折,评定为玖级伤残”。吕...(本文书还有2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