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彭**、宋**与被告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告邓**、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彭**、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邓**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宋冬华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1031992元;2、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在交强险限额110000元内优先支付);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邓**答辩称,原告诉请的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责任认定及事故造成宋冬华死亡均没有异议,但被告邓**驾驶的湘d×××××号小型轿车已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商业险,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承担赔...(本文书还有24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