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男,1996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再审申请人朱**、朱**、王*因与被申请人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朱**、王*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平罗县交警支队在当时给丁*的询问笔录中有丁*自认事故发生时其边走路边看手机的内容,可以证明交警部门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责任划分错误,请求法院调取该询问笔录。(二)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违法自由裁量。原审判决认定丁*“无业”,却又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支持100天的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认定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也无相应的事实依据。原判决以朱**、朱**、王*未提起行政复议为由采信责任认定书,缺乏法律依据,即使交警认定了主次责任,原判决认定由朱**、朱**、王*承担80%的责任也没有依据。(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本文书还有9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