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称,2012年6月12日,被告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请领取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5229640816xxxxxx),并持有和使用该卡。此后,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形成透支,逾期未还,截止2016年8月4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信用卡本金77465.38元、利息及费用36686.97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本金77465.38元及利息和费用(截止2016年8月4日的利息和费用为36686.97元,从2016年8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按信用卡章程及双方合约的约定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本文书还有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