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1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再审申请人李*1主张,被申请人陈*欠其782854元。经审查,其在一审诉讼中仅提供一份《借据》予以证明,且一审庭审中当庭陈述“我起诉的金额是历年来陆续借给被告的”、“(本金)大概30万,具体记不清了”。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资金交付情况。李*1主张的782854元借款,未能提供出借资金来源或...(本文书还有5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