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铁塔************与被申请人李*李*、国网山西************、中国移动****************、山西通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再审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古交市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古交市分公司、山西通信通达微波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再审请求:1.撤销(2019)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申请人李*李*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李*李*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李*李*为案涉林木所有权人缺乏证据证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只有依法登记并领取林权证才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李*李*既未提供林权证,也未提供其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有关手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是案...(本文书还有5086字未显示)